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海上交通安全法。新修訂的法律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
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濤認為,此次修訂建立健全了與海上運輸新形勢相適應的安全監(jiān)管法律制度體系,對于加快建設交通強國、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、推進治理能力現代化、提升國家形象都具有重大意義。
修訂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十章一百二十二條,新增8項法律制度,充實完善6項法律制度。主要規(guī)定了以下內容:一是優(yōu)化海上交通條件,提高安全保障水平;二是強化船舶、船員管理,規(guī)范海上交通行為;三是嚴控行政許可事項,規(guī)范行政執(zhí)法行為;四是完善海上搜救機制,健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。此外,此次修訂對各類違法行為規(guī)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,強化責任追究。
新冠肺炎疫情發(fā)生以來,船舶的疫情防控問題引發(fā)各方關注。修訂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明確:發(fā)現在船人員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嚴重威脅他人健康的傳染病的,船長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,在職責范圍內對相關人員采取必要的隔離措施,并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。
此外,修訂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,進一步強化船員在船工作權益保障,新增海事勞工證書許可、船員境外突發(fā)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等制度,首次將船員權益保障寫入國內法律,更為有效地維護船員權益。